(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超提、超发工资的,除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外,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酬;
(三)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除依法处理外,取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确定、薪酬结算方案。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特点概述以及企业具备实施本办法条件的说明等。
(三)企业负责人上年度的收入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包括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立情况及职务消费纳入个人收入发放的情况。
(五)企业负责人内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六)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七)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理由。
(八)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市国资委公布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后15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三总师、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重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由其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