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列入企业成本,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作为风险抵押金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风险抵押金由企业设立专账管理,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按规定上缴。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市国资委在对其审核后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岗位发生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当年薪酬。
同时担任多家企业负责人的,只能在一家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酬、符合国家规定和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对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实行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本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