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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的原则。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必须与市国资委签订《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薪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同行业指导价格、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其取值范围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由市国资委业绩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定,应采取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的80%。
  第八条 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绩效薪酬的计算公式如下: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调节系数×基薪×[(考核分数-80)/20]
  其中:绩效薪酬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5,主要考虑企业的资产规模、利润总额、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4倍。
  第十条 因主辅分离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数据在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实行“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以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情况作为兑现薪酬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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