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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特别贡献奖进行奖励。特别贡献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部门对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进行考核奖励,如需要由企业列支的,企业必须得到市国资委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责任追究
  (一)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扣发其绩效薪酬,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一)由于人员调整、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二)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三总师、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的业绩考核及奖惩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
  (三)国有参股企业、实施兼并破产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负责人或国有股权代表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非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其考核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八、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解释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价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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