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因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对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四)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1.市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对列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
2.企业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3.市国资委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报告,提出奖惩意见,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4.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申请复核。
五、奖惩
(一)市国资委每年初将上年度市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以此为依据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1.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由企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基薪与绩效薪酬标准及发放见《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2.对非年薪制企业负责人的奖惩。考核结果为100分以下时,不予奖励。考核结果为100分以上时,盈利企业基本奖金为10000元,亏损企业基本奖金为2000元,并按当年实现利税档次和所得分数另发给不同数量的奖金。即盈利企业每超过1分,按照实现利税4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8个档次的奖励标准,分别增发奖金5000元、4500元、4000元、3500元、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亏损企业每超过1分,按当年实现控亏目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减亏在10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6个档次的奖励标准,分别增发奖金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岗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继续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