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各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市国资委《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
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参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