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潭政办发〔2007〕2号 二○○七年三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书记。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的原则。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必须与市国资委签订《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薪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同行业指导价格、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其取值范围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由市国资委业绩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核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