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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各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接送车辆(以下简称校车)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车安全关系到国家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和社会的稳定,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规范车辆使用,健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公安交警、教育、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全市所有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车及驾驶员进行一次排查,逐一核对,逐一登记,逐一查验,确保不漏一校、不漏一车、不漏一人。对合格的校车及驾驶员,教育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分别逐车逐人进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对不合格的车辆及驾驶员要采取坚决措施,暂扣有关证照,停开校车,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到位。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校车的标准是:有合法手续,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并通过检验合格的正规客车。其他个人车辆、三轮汽车、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都不得用作校车。校车驾驶员的标准是:具备驾驶相应准驾车型车辆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纪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把校车准运关和驾驶员准驾关,规范管理程序,强化管理措施。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不合格驾驶员和车辆从事集中接送学生(幼儿)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校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经查获,除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还要将情况通报其所属学校、幼儿园及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深入到各学校、幼儿园以讲课、出墙报、放录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注重加强学校、幼儿园的内部管理,监督和规范校车的使用,建立有效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要督促各学校、幼儿园主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校车的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要求各学校、幼儿园不租用不合格车辆,不雇请不合格驾驶员;教育师生不坐超员车、个体营运车、低速汽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摩托车,不在公路上从事文娱体育活动。对忽视安全管理,违反校车使用规定,又不认真整改的,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各类民办幼儿园两次以上被公安、安监部门查获违规集中接送幼儿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除追究园长责任外,还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其办园资格。
  五、各级安监部门要配合公安、教育等部门经常深入到各学校、幼儿园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组织召开各级各类学校校车驾驶员和单位负责人的专门会议,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认真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被查获的违规集中接送学生(幼儿)的学校(幼儿园)负责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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