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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规定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关于在城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关于在城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硫含量(指可排放硫含量,下同)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1%、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20mg/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10mg/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二、禁燃区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简称禁燃区)。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我市禁燃区为城市区的建成区。
  三、禁燃区的管理
  1.禁燃区内九华经济区、双马工业园、湘潭(德国)工业园、竹埠港工业区一律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天然气管道铺设到位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限期改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大灶,一律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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