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的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2007年底前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庭(室)。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切实做好信访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信访条例》,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建立主要领导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和信访处理监督制度。推进领导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牵头处理复杂信访问题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通过修订完善、调整相关政策予以解决。对可以通过仲裁、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仲裁、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决定、决议,接受质询。坚持与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制度,配合人大做好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述职评议工作,积极支持人大代表的视察、检查及调研活动。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和议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向政协通报政府工作,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3.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和备案审查制度。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4.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周年情况反馈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执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