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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及违反程序行使权力的问题。
  3.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客观全面、详细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和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需立卷归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和行政复议等必须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归档材料的范围、装订案卷的要求、案卷评查的方式、评查的结论、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从2006年开始,选择已有一定基础的市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试点,2007年在全市推广。
  4.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2006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以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执法机构分工明确、执法人员责任清晰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范责任追究范围和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与全市绩效考核挂钩。
  5.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培训考核、资格认证、证件管理,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形成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体系
  1.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思路。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员网络和信息报告等制度。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的办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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