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突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每年度末科学编制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规范性文件制定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法制定具有科学性、合法性、适当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2.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扩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规范性文件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制度。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具有约束力。
3.强化法制机构统一审核职能。进一步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核的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的调查论证工作,形成的草案应当由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签署后,将草案文本、草案说明、法律依据、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发文机关。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协调机制,规范性文件在起草、审核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之间的事项可以依法进行协调,提出协调意见。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政府领导协调或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杜绝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随意性和任意性,防止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
4.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6个月内制定机关或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制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清理的,应当及时予以清理,并及时进行修改、废止工作。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部门配合,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研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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