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和处理制度。农产品经营市场经检测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转销其它市场,并报农业、畜牧或工商部门进行无害处理或集中销毁。对签订产销对接合同的基地产品,如其抽检的产品不合格,至少在3个月内禁止该基地产品进入该市场销售。对认证产品抽查发现问题的,可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包装标识制度。上市农产品应实行标识流通。按规定要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须经包装或附加标识方可销售,其它农产品应根据其不同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根据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包装上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质量等级、电话和地址等事项,或者加贴有上述内容的标签。不能进行包装的农产品,应标明产地等相关事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要加贴或标明标志标识。
  (五)档案管理制度。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建立档案,详细记录产地来源情况、产品分类查验情况、质量检测情况、不合格产品报告处理情况、产品销售去向情况等,并按规定保存好有关凭证和资料。
  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在半年过渡期内可设立(自销或零担)专区,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凡自产自销的农户进入市场交易时,必须佩戴统一的身份标牌,标牌上应注明姓名、家庭住址、标牌编号等内容。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可通过加挂“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单位”标牌等方式,并逐日及时公布质量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明确质量管理人员和相应的检测技术人员,增加必要的投入,添置相应的检测设备,确保开展市场准入工作需要。农贸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场开办单位或开办单位安排的市场服务、物业管理等单位承担。
  三、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管理
  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必须加强生产环节的衔接,改善生产组织,为市场准入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一)落实生产管理责任。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专业协会、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要求,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人员,开展服务,加强管理,积极承担蔬菜等农作物生产基地的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蔬菜等农作物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按作物种类由县(市)区农业部门确认公布。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农资经营户应当建立限用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名称、来源、销售时间、使用作物等方面的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销售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买者说明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应当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开展农业生产,并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详细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以及病虫害的防治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应保存到农产品出售一年以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