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农业局  市工商局  市畜牧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0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生产者、经营者责任,着眼农产品消费安全,建立从流通到生产各环节层层倒逼的质量管理机制, 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从2007年开始,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以蔬菜、生猪为主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通过3~5年的努力,力争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下降到5%以内,生猪瘦肉精基本得到控制。2007年,在市、县两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与超市对蔬菜、生猪全面推行市场准入,2008年以后将市场准入范围扩大到乡镇、集市,准入品种逐渐扩大到大米、水果、茶叶、禽类、牛羊肉类、水产品等其他农产品。
  二、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
  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就是凡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必须做到质量合格、标识规范,推行质量追溯制度。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以下合称农产品经营市场)等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如下管理制度:
  (一)分类查验制度。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逐一登记。重点检查产品产地和生产者情况、产品认证情况、质量检测情况。对下列农产品,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免检进入市场销售: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在认证有效期内且手续齐备、标识齐全的;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并已与销售市场签订产销对接合同的;经产地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且持有有效合格证明的;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的畜产品;国外入境且持有真实有效的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质量合格证的。
  (二)质量检测制度。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在对入市交易的农产品开展全面质量抽查的基础上,重点对没有有效合格证明的农产品进行检测,严密防范质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