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07年4月1日至8月31日,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排查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
安监、监察、公安、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二)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前,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于2007年9月5日前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书面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238326)。
六、工作要求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牵头,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负总责。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监等部门,密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则必改,改则必严”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督导,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