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须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批,部门工作会议由主管部门审批。
(四)除现场会以外,市直机关单位的会议原则上只在市内召开,凡到县(市)区召开三类会议的必须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五)中央、省直单位在潭召开全国、全省性会议(不含只有部分省、市参加的座谈会,下同)需要市财政补贴会议经费的,会议承办单位应在会前报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实行会议定点接待制度
市直机关单位的会议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定点接待会议的单位由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定点有效期限为2 年。一、二类会议及三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必须到定点单位召开,市财政、监察部门参与会务监督;部门工作会议按照尽量节约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在会议主办单位本系统本单位招待所(培训中心)或者定点单位召开。
六、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审核支付
(一)会议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租场费、文件印刷费、交通费、公杂费、农民代表误工补贴和备用药品费等。
(二)会议费实行“分类分项定额、核定总额包干”的管理办法,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三)会议费分类、分项定额标准如下:
其中:1. 住宿费、伙食费定额标准低于会议定点单位政府采购定价的,执行定额标准;高于政府采购定价的执行政府采购定价。
2. 在不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会议驻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驻会的外,不安排住宿。
3. 其他费用:包括会议租场、文件印刷、交通费、公杂费、农民代表误工补贴及备用药品费用等。农民代表误工补贴,按实际到会农民代表20元/人·天核定。
4.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中央、省直单位在潭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视具体情况,按不高于二类会议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召开一、二类会议及三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的单位,凭会议通知(复函)和经费预算报告,于会前10日前报市财政局,所需会议经费由市财政局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原则上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与会议定点单位结算。部门工作会议的会议经费由召开会议单位在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自行支付。财政直接支付定点单位的会议经费,由会议召开(承办)单位在年度决算中统一列报支出。
(五)没有会议批复以及不在会议定点单位召开的一、二类会议及三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市财政一律不安排或支付会议经费,也不得列报会议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