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等规定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单位会议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支出管理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的规定》已经2007年3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握好财政收入的发展趋势,认真完成财政税收任务;要在保持财政收入较快稳定增长的同时,不断扩大财政收入规模;要大力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积极做好财政增收节支工作,有效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在全市形成一手抓增收、一手抓节支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七年四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
为切实降低公务用车成本,控制行政运行成本的快速增长,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车辆编制。严格公务用车审批关,对没有公务用车编制的单位,一律不允许购置新车,财政部门一律不拨购车经费。凡因机构变动或人员调整等原因,需要购置新车的,按照《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潭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办理。
二、严格控制费用总额。各单位全年的交通费必须在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数内据实支付,对超支的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交通费控制指标。
三、严格控制车辆更新。车辆没有达到报废或更新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更换新车。特殊情况需要购置新车的单位,必须按照潭办发〔2006〕13号文件的规定处置旧车后,方可购置新车。各单位公务用车的调配、报废和转让必须报经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和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一律不得购置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