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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9日)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潭各企业:
  《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0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潭骨干企业(以下统称目标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目标管理单位签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目标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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