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化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种子质量监督、市场管理、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公益性事业经费的支出。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对一些资质条件达不到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的企业坚决将其拒之种子行业门外,防止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十一)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市场销售的商品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消费者反映出现质量问题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查清情况,向社会发出公告,责令种子商户停止销售,并对已售出的商品种子召回,免费更换质量合格的种子。实行品种退出机制。种子管理机构对审定的品种要加强使用过程中的追踪管理,一旦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及时向社会公告,停止推广,退出种子市场。
(十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对种子经营商户进行年检时,应查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符合要求的,方可年检。对违法经营种子的商户,建立“黑名单制度”,农业、工商部门应对他们进行重点监管。对实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种子企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坚决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防止种子价格乱涨的行为发生,种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物价部门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建立种子价格控制预案,保持种子价格的稳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防止不合格种子进入市场。农业、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严格执行《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加强商品种子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种子企业种子包装、标签标识标注行为,防止不良企业在种子包装上虚假标注,夸大宣传,欺骗农民。对违反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品种特征特性介绍、警示标志等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防止不良企业坑农害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