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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我市2002年全面开展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工作以来,全市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2亿多元,余额7.36亿元,有效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稳定。为进一步提高农民信用意识,创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改进金融服务,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开展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坚持“自愿申请、信用评定、等级管理、二年一评”的原则。
  二、评定条件
  申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信用社已建立信贷关系,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二)村、乡镇集体资信状况良好,能按期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辖内村民道德品行和资信状况良好,能按期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按规定及时向信用社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提供信息。
  三、评定标准
  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的具体标准(见上表):
  综合评分达90分(含)以上可评为信用村,综合评分在80分(含)以上可评为信用乡镇。
  四、评定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符合信用村评定基本条件的村,由村民委员会向当地信用社提出书面意向申请;符合信用乡镇评定基本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信用联社提出书面意向申请。
  (二)建立评定档案。联社、信用社信贷人员对自愿申请信用村、乡镇评定的行政村、乡镇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整理调查结果,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建立评定资料档案,并根据评定标准进行初评。
  (三)筛选评定对象。联社、信用社根据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和初评结果,选出符合基本条件的村、乡镇,提交评审。
  (四)上报审核确认。由湘潭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确认,由各县(市)区政府或湘潭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授牌,并在有关媒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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