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认真贯彻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
(二)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尤其要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面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三)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和完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和群防群测网络,对已发现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编制好点上防灾预案,由当地政府逐一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及监测预警人员,并在危险区域竖警示牌,将防灾工作落实到位。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汛前抓好防灾部署,严格落实各项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制度,推进地质灾害险情通报制度、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督导制度、防止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督察制度、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地质灾害汛期巡视检查制度、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建设,实现管理减灾。水利、交通、铁路、建设等部门应分别做好河溪、水库、公路、铁路、城镇范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各级政府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和治理,同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筹资机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那些可能突发成灾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进行工程治理,消除灾害隐患。
(六)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共同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信息,并努力提高预报的准确性,有效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工作。
(七)大力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避险、抢险、治理等有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实现自觉防灾,全民防灾。
五、地质灾害监测
(一)重点监测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全市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即为重点地质灾害监测的范围,在每年汛期地质灾害巡查中,应予重点检查并作出稳定情况的初步评价。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隐患体变形情况、动植物异常情况、地下水变化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