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国土资源、房产、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根据地税部门税收执法需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涉税信息。
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储备土地出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土地价格等详细资料。信息具体内容及其提供方式由地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商定。
房产部门及其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向地税部门提供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相关的交易信息、产权登记信息及本行政辖区内房产权属登记信息清册。信息具体内容及其提供方式由地税、房产部门共同商定。
规划部门应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和住房容积率信息。
建设部门应提供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信息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信息。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协助地税部门采集房地产行业涉税信息时,除相关资料复印等必须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地税部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税收征管,并有责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予以保密。
2.实行联网控管。地税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努力实现地税与相关部门的计算机网络联接。在实行计算机网络联接之前,相关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的工作需要,将有关涉税信息采集表提交给地税部门。
(二)实行资质把关
1.规划部门在项目工程施工前,根据对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定的有关信息情况,告知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备案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
2.建设部门在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时,告知其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
3.建设部门、房产部门在对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认定时,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有严重拖欠税款行为的企业,告知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依法缴纳税款,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
(三)实行先税后证
l.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应在纳税人出具相应的完税、免税(或依法不予征税)的证明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征税机关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严格进行征免税界定,办理相关的征免税手续或向相关产权人提供依法不予征税的证明。
2.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地税部门合法有效的完税或免税证明,严格依法实行先税后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