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适应行业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管范围及模式
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施工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销售及转让、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出租等环节产生的由征税机关征收管理的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统称房地产税收。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征税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款,后凭完税或减免凭证办理土地、房产权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采取“项目跟踪、先税后证”的征管方法,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以及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相关地方税收“一窗式”或“一站式”征收和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部门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搞好信息共享,严格先税后证,共同推进房地产税收的一体化管理。
(一)实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