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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标准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标准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城镇标准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湘潭市城镇标准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商住楼、综合大楼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城镇建筑物(群)均适应本办法。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按《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地名命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如“××桥”、“××路”、“××大厦”、“××广场”,由专名“××”和通名“桥”、“路”、“大厦”、“广场”等组成。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发改委、规划局、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城管执法局)、房产局、工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邮政局、电业局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第二章 标准专名的命名更名原则

  第五条 有利于城镇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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