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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2.原已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80天内办理医疗保险续保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断保期间和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从续保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医保住院医疗待遇,18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180天后办理医疗保险续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须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断保期间和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从续保缴费的180天后享受医保住院医疗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3.原有工作单位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80天内办理了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手续的,视为符合期限规定,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时间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未达缴费年限退休时的补缴办法
  1.原无单位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达到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应按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所差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达到累计缴费年限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仍需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
  2.原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正式职工,或原在军队退役的退役军人,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在达到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的实际投保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或累计投保缴费年限(视同投保缴费年限和实际投保缴费年限之和)未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需在退休时按当年的缴费标准补足所差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达到实际投保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年限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仍需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
  五、停保和中断参保情况处理
  凡因难以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停保的个人,停保前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办理确认和停保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停保的下月起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保欠费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否则,视为无故停保,按中断参保处理。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参保的,按其中断的缴费年限,在其复保后的相等年限内,每中断一年(含不到一年),其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在政策规定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湘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潭政办发〔2004〕10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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