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有:本级有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湘潭市安监局委托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完成。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审批(批准、核准、备案)时,应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向安监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请和立项资料,安监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进行安全预评价或编制安全专篇或填报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的决定。
(二)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专篇》(送审稿)后,报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合格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分类申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规模以及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分别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编制安全专篇和进行安全生产影响登记。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
(一)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中、高压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和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桥梁、隧道、码头、电站等建设项目;
(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七)安监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后果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