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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发改委、经委、规划、建设、商务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在项目备案或核准后30天内将项目备案或核准资料抄送同级安监部门,对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七条 乡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没有在有关部门立项的自建项目,应督促建设单位到当地安监部门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查手续。
  第八条 市安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及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技术改造审批部门,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政技术规范和《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初步设计,编制安全设计专篇,并对安全设计负责。如需变更经项目评审专家组和安监部门同意的安全设施初步设计方案,应重新经原项目评审专家组和安监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安全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进行监理,并对其作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湘潭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具体组织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市级有关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限额以下(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5.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申领执照的外资、港澳台资、股份制、个人投资建设项目;
  6.受省安监局委托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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