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对旅游者的危害性及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1 一般(Ⅳ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关注级别,不向公众发布。
3.1.2 较重(Ⅲ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部分人员人身安全。
3.1.3 严重(Ⅱ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危及较多人员人身安全。
3.1.4 特别严重(Ⅰ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危及众多人员人身安全。
3.2 预警信息系统
3.2.1 接警
市、县(市)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接警电话。
3.2.2 预警信息通报
市交通、气象、科技、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发布交通、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公共卫生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3 预警信息处理
3.3.1 接警处理
市、县(市)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应将报警信息报上一级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组织专家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并在接报后1小时内确定是否发布预警及预警级别。认为应发布预警警报的,提请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将情况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为不需要发布的,及时通知报告单位。
3.3.2 预警信息接受与处理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市交通、气象、科技、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部门提供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后,应组织专家组,结合被预警地区的相关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评估,确定预警级别,制定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4 预警发布
3.4.1 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预警发布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预告信息,以及本行政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