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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4.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6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申请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国务院或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利用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市、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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