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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监等部门(单位)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和动物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开展技术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开展健康教育: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4.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5)协助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协助制订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乡级公卫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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