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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现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涉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涉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涉及临近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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