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现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涉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涉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涉及临近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