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
(3)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2.5 应急组织机构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报电话为95120。
3.3.1 责任报告单位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1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怀疑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