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侨务办、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湘潭火车站、湘潭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湘潭市支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
负责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采取的措施。接受省或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2 市公共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拟制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拟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县(市)区、乡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县(市)区、乡镇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性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承办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卫生局 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发改委 负责商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组织落实建设资金,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体系。
市经委 负责组织协调做好通讯保障和电力保障工作。
市物价局 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教育局 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市科技局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科研攻关。
市公安局 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制工作。
市民政局 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储备金、编制储备金启用预案。并做好财政资金的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待遇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