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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湘潭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5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加快农村水利管理机制和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为动力,以政府“以奖代投”为引导,以受益农民自愿投入为主体,加大公共财政对涉水资金的整合力度,推进全市农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农田水利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整合发改、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的涉水项目资金,集中投入使用,发挥涉水资金的整体效益。

第二章 科学编制规划

  第四条 农田水利建设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效益的原则,科学编制《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
  第五条 县级《综合规划》在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编制,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平整、农业综合开发、节水灌溉、商品粮基地建设等项目列入《综合规划》内容,由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备案,并由市发改委、水利局联合报省发改委、水利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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