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从业人员不得向工程参建各方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 质量、技术负责人及报告审核人职责:
(一)质量、技术负责人除应履行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贯彻推行本单位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确保检测质量;
2.对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解决检测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3.负责本单位的业务学习及培训工作。
(二)报告审核人除应履行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单位的质量方针、目标、质保体系的有效实行 ;
2.认真做好报告审核工作,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配合做好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号、修订、审核工作。
第十条 检测从业人员应在培训证书有效期时间内,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检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负责对持证人员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立检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
(四)负责培训证书的有关变更。
第十二条 个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各类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其培训证书:
(一)检测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经调查应负有责任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超出本人本人检测业务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3.钢结构工程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4.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5.见证取(送)样工程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6.室内环境工程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附件1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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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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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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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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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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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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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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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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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工
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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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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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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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项目
(申请考核
的项
目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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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静载试验:
a.□单桩载荷试验;
b. □复合地基静载试验;
c. □桩身应变测试;
2. □低应变法;
3. □高应变法;
4. □声波透射法;
5. □钻孔取芯法。
备注:申请人在选择大项方框中打“√”,根据单位相应资质及本人情况来选择相应的小项,并在相应的小项方框中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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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与专
业技
术相
关的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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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推荐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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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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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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