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建〔2008〕41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
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工程的质量,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工程的质量,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全省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报名与考核
第四条 凡符合《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者,均可参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培训;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人员条件进行核准,汇总后上报省质监总站。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的培训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统一发放。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检测从业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开展检测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建设工程检测报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检测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培训证书规定的检测项目以外的检测工作,也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供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