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市政府根据聊城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住房价格水平以及市场平均租金、财政承受能力和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了2008年聊城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具体为:1.聊城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年收入要在6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要在10平方米以下。 2.廉租住房保障面积,1-2人户为30平方米;3人户为4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户为50平方米。3.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为每月每平方米4.5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为每月每平方米3.0元。
各县(市)要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市场平均租金、财政承受能力和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同时要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全额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划分档次,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五)落实保障资金来源。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确保达到10%以上。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同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级政府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防止重复交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要执行严格的申请审核程序,对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比例配建。
(二)规范销售程序。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由政府统一组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提出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轮候排序。
(三)严格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或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但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政府根据已减免的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因素确定。属于转让的,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