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聊政发〔2007〕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大力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农民工及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三)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二、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保障范围。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到2007年年底前,对全市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并提出保障申请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到2008年年底前,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由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健全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金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应当优先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应优先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并参照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其减免的租金从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统一解决。
(三)多渠道增加房源。廉租住房的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解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应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