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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6.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7.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企业给予政策规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28.重点公益性文化建设项目,要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鼓励自筹资金进行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有困难的单位,市财政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公益性文化事业。
  29.实施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政策。文化产业领域的招商引资按《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对于涉及外来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三、工商管理和价格政策
  30.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实行专项服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申办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须在7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
  31.积极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实现文化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放宽组建集团的条件,文化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私营企业集团母公司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企业且整个集团注册资金总额在3000万元(私营企业集团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组建企业集团。集团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由母公司登记机关办理集团登记。
  32.放宽文化投资注册资本条件。凡是来滨州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符合《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从事文化开发、经营的文化企业,申办公司注册资本只需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从事以上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不受资金限制。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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