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公开目录。对照附件二、三、四,将本部门清理后的信息归入不同类别。原则上不可缺项,确需缺项的必须以正式文件按各负其责的原则,报省、市(州)、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公开目录,由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按照附件二并结合
《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制定统一的目录规范样式。
(三)编制公开指南。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确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按照附件一编制本部门公开指南。
(四)审定上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省级各部门(含省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经本地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复审,上报时间为2008年2月底前,联系电话:0431-82752710,82752716,电子邮箱:weiyoupan@jl.gov.cn。各县(市、区)、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经本地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报市(州)政府办公厅(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复审,具体要求及时间由各市(州)另行确定。复审后的各县(市、区)、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于2008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备案。
附:
附件一:吉林省×××厅(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附件二:吉林×××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三:吉林省×××厅(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26日
附件一:
吉林省×××厅(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吉林省×××厅(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