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作为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必尽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义务。
《条例》的施行,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
《条例》施行前各项准备工作,现就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全面、正确、有效施行
《条例》的根本保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由近及远、全面清理;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二)坚持由近及远、全面清理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在全面清理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