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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举报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南昌市举报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2007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3日洪府发[2007]2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众举报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保障食用家畜产品的安全,根据《南昌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违法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农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门)负责受理对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线索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处理。农业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和查处对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违法行为的举报。

  对举报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违法行为的奖励,由农业部门统一办理。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查实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可以给予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接到举报的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个举报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奖励对象。

  第六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受理举报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身份资料。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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