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区),尤其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实现相对分散建设。所有开发项目中必须承担1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建设任务。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采取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变“暗补”为“明补”,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自主选购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驻滨有关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济银发〔2008〕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为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三)规范销售程序。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及成本审核明细应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房的成本审核执行《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滨政发〔2005〕85号)文件,县(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核准通知书》,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面积为60平方米。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轮候排序。
(四)严格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由土地管理部门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具体比例由县(区)政府根据已减免的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因素确定。属于转让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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