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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7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三)多渠道增加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县(区),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确有必要的,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四)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2008年第二季度,各县(区)要出台新的住房保障办法,明确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由县(区)政府按照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我市基本确定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住房困难标准要在“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保障面积标准要控制在户均50平方米以内。租赁标准由县(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市初步确定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6元。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划分档次,按租赁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担适当的租金支出。
  (五)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各县(区)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财政困难县(区),市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控制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十一五”末城市居民拥有一套6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的标准确定,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相衔接,防止重复交叉。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和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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