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暨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29号)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07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暨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自评阶段(2008年2月29日前)。制定评估及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的有关文件,对照标准组织自查自评。
申报阶段(2008年3月1日-3月10日)。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根据报名条件自愿申报等级评定。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的学校须在3月10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报送以下材料:
1、相关证照(办学许可证、民非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07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及附注说明;
3、年度自评报告(A4一页500字);
4、诚信达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标准(附件1);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2);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
7、诚信等级评定所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不参加诚信等级评定的学校在3月10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报送以下材料:
1、年度自评报告(A4一页500字);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2);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
评估评定阶段(3月11日-3月21日)。市劳动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市劳动保障网上予以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二、有关要求
1、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依法办学,诚信办学。
2、未参加当年良好、达标等级评定的不得参加下一轮诚信等级评定。在诚信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3、可在天津市劳动保障网“政策检索”栏目中查询:《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2号)、《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200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暨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