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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2008年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的通知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为参加中考或高考且成绩优秀的初中或高中毕业生;热爱祖国,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农村小学教育事业;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定向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省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配合招生部门将乙方录取到学校培养。待乙方师范专科毕业、同时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后,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90%-95%,安排在县乡农村小学任教,任教时间不少于5年。考试考核不合格者,自主择业。

  第三条 负责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报考资格的审查,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 严格履行协议,确保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到指定学校任教并落实编制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关心定向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考生本人和家长必须按省高招办和省中招办2008年招生计划所列院校和定向专业填报志愿。填报初中毕业五年制志愿的考生必须是所在县(市、区)的生源;填报高中毕业三年制志愿可以是跨地区的生源。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业,取得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条 三个月内经培养学校复查不符合录取资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状况、学习能力、违法乱纪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将终止或取消协议,责任自负。

  第十条 毕业后不履行合同到指定学校任教,即自动放弃分配资格,不得向组织提出其他分配要求,同时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0元、向培养学校交纳定向培养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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