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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大中专院校以学校为单位,其它学校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承保学生意外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名单。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集各学校或区县提供的资料,分别与承保学生意外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签定委托协议,建立委托关系。
  第九条 学校或参保学生监护人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应符合商业保险公司服务协议条款的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应向参保学生提供服务电话。
  第十条 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可以通过学校也可以直接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以参保学生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事故者身份证明
  2.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诊断证明书
  3.门诊病历
  4.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5.医疗费用清单/处方
  6.转帐支付授权书
  (二)意外伤残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以参保学生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事故者身份证明
  2.门诊病历
  3.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残疾鉴定报告
  6.转帐支付授权书
  (三)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以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事故者身份证明
  2.门诊病历
  3.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5.丧葬火化证明
  6.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受益人身份证明
  8.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
  9.转帐支付授权书
  第十一条 商业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7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7日内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三条 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收集。对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学生,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按照学生意外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应待遇。其中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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