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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8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教育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4号),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学生意外险)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意外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托儿所、幼儿园、保育院参保的儿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生意外是指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等情形。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享受学生意外险待遇。学生意外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学生个人不缴费。
  第五条 自2008年开始,学校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不再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学生意外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管理,自负盈亏”的原则,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第七条 学生意外险的支付范围应当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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