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8〕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五日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文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央、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以下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设立莱芜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税收优惠政策
  2.2008年12月31日前,我市的所有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2008年12月31日前,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可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对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