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意见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意见》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要做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意见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州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供应调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针对我州城镇(口岸)建设用地中圈而不建、用地面积过大、利用率低、划拨用地擅自处置、原划拨土地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等问题,现就在全州范围内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促进原有城镇建设用地重整与再利用,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各县市、口岸要充分认识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统一协调和领导,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本辖区内的各类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力度。